新德里宣言明确承认需要一个强大的执行机关和有效的政府,保障法律和秩序、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
跨国或全球司法治理的权威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如卡塞斯所说,其裁定能够深入到国家的法律制度当中。他们作为市民社会代表的资质多年来一直是不假思索地被接受,但最近开始经受详细的审查。
其他不那么温和的情形促使人们不是那么担心民主正当性,而是担心责任性的问题。第三,有利于促进民主的模式(第五部分)。(46) 重要的是,此次大会并不完全是由英美主导的活动。因此,企业自由主义(Corporate libertarianism)或者说利润最大化的进路,据说就贯穿于诸如世界贸易组织或世界银行等组织呼吁私有化、放松规制和全球市场自由化的政策当中。真正的危险在于,公民在所形成的全球空间中没有自由与论坛以最大化试验和变革的机会。
(52) Leftwich,Governance, Democracy and Development in the Third World, 14 Third World Quarterly, 1993, pp. 605~611. 也可参见Grindle,Good Enough Governance: Poverty Reduction and Reform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17 Governance, 2004, p. 525.(53) Ibid., at p. 609.(54) Ibid., at p. 605.(55) D. Held and A. McGrew,Globalization/Anti-Globalization(2002), at pp. 131~132.(56)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Our Global Neighbourhood, 1995,在该书第66页,指出民主与正当性和实效性相关,法治被称作行政管理的价值标准。(73) 现在几乎所有国家的立法都引入了开放政府,而且将把公开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原则是立法保护的宏伟体现。[13]潘嘉玮:《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1页。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司法救济在理清用益物权人和农民集体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归属后,尚需健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款在集体成员间分配的具体规则及其纠纷的司法救济。耕地征收补偿两个弊端的克服,应当在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都是独立征收客体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其补偿机制的改革。(二)协调发展原则的确立及其制度构建比例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作为征收制度的具体原则,分别侧重于征收公共利益的认定和征收补偿的确定,将其作为征收的基本原则有失偏颇,而本文认为,基于抑公扬私立法理念的协调发展原则不仅可以涵盖比例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而且还揭示出更丰富的内涵。在未将土地补偿款全部分配的情形下,直接支持原告的具体分配数额不仅可以增强判决的确定力,而且还可以间接督导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不要轻易剥夺他人的分配收益权。
[15]或者在征收补偿环节赋予被征收人司法救济权,而在征收决定环节要求征收机关通过司法救济而非行政手段强制征收。首先,大多数法院在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中,审查、确认外嫁女及其落户子女等特殊人员的集体成员资格,并直接判决给付其固定数额的土地补偿款,不仅是对农民集体自治决议效力的形式审查,而且也是对自治决议内容的直接否定。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30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权利人对征收决定只能提起行政复议。基于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上的差异,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的征收补偿理当有别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如果双方就征地赎买价格或其他赎买条件无法达成协议,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29]山东省、辽宁、安徽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规定: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均低于耕地的补偿倍数。
2006年至2011年11月13日,北大法意网法院案例库中以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为案由的审判案例,不仅数量逐年增加——依次分别为12个、55个、118个、216个、268个和311个,而且通过对其中2011年(截止至11月13日)的311个审判案例进行整理,可以发现:绝大部分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都与集体成员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侵害了个别成员的分配收益权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6-10倍、4-6倍的补偿幅度,又继续授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均由行政部门拟订、批准、实施,即使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也只能由人民政府协调、裁决,而且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本课题组2010年全国12省调查数据显示,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在政府部门进行权属登记的仅占到24.1%。
而第十三章又单独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26]但是,如果有个别省市30年承包期的开始时间早于或晚于1999年,则可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低于或者高于全国统一的固定比例的分配标准。
在确定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时,应当按照征收时集体建设用地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同时在集体建设用地已经或者即将允许有条件入市的情况下,还应当考虑集体建设用地可预期的增值收益。[22]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在我国不少地区仍然存在,该权利主要因客体的特殊性而形成不同于一般的以农业耕作为目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过,鉴于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不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具有社会保障功能,而且还具有发展庭院经济、改善生活水平的重大作用,鉴于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既是他物权又接近于自物权的法律属性,应当针对自留地、自留山的特殊性构建专门的征收补偿规则:可以在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规则的基础上,适当调高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人分享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即按高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时分配给被征地户的分配比例将土地补偿款的绝大部分分配给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人,农民集体则可象征性地分取一小部分。3.完善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依据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依据不明确、不统一,是集体成员民主决议的分配方案侵害特殊群体合法财产权以及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日益增长的一个主要因素。首先,要改造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理清本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在强化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和个体成员权、全面落实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前提下,应注重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两个层面,完善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乃至自留地、自留山的分类征收及其补偿。第三,正确区分土地增值的产生原因,借鉴英国如果该土地已经按计划授予使用许可,或者是预见到将来的使用合理性,经过政府批准,可以适当考虑因规划批准引起的地价上涨部分[21]的立法经验,让被征收人适当获得集体土地如若未被征收状态下已经可以合理预期的增值收益。再如,河南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驻立一民终字第00049号——第00055号7个民事裁定书中均认为,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诉讼请求,其实质就是由分配方案引起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系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且分配方案的内容,本身就是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款数额的进一步分配,原审法院依据《土地承包纠纷的解释》第1条第3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具体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按照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负担的耕地所有权转让的市场价格确定土地补偿费,然后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按全国统一的固定比例(如80%或75%),[26]拿出绝大部分分配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农户,其余则留给集体组织或者平均分配给本集体成员。例如,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株中法民一再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中,对刘小芳以村民大会通过的《关于责任田调整方案》确定的刘小芳属已婚出嫁人员,不得参与征地款的分配为由,诉请给付征地补偿款一案,否定了茶陵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判决,进而认为本案系因农村土地征收后的补偿款分配而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之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基于成员权的平等性,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依据。3.农民集体分配自治权的异化在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双重介入和干预下,农民集体享有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自治权受限的事实,可以说明农民集体的分配自治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向执行权异化:一方面农民集体以民主议定的形式主动地执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款在集体成员间平均分配的立法规则。
[10]谭术魁:《中国频繁爆发征地冲突的原因分析》,载《中国土地科学》2008年第6期。例如,美国俄亥俄州1971年的《新统一法典》第163章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的第二个阶段就是谈判阶段。
例如,《吉林分配意见》规定了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比例,河南省2006年《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简称《河南分配意见》,)和甘肃省2006年《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户的浮动比例,湖南省2008年《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了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浮动比例,海南省2006年《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应当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浮动比例,其余部分均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2]如果耕地、宅基地被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又进行相应调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对应的补偿款应当在本集体成员间平均分配。而津市市人民法院 (2011)津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裁判书则直接判决确认原告王林军从2010年10月28日起具有津市市新洲镇杉堰村第六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例如,可以吸收实践中的留地安置补偿、土地入股安置补偿、重新就业安置补偿、异地移民安置补偿等等。
二是《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第3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二)农民集体对土地补偿款分配自治权的严重受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物权法》第59条以及《土地承包纠纷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应当经集体成员民主议定,这也是农民集体享有土地补偿款分配自治权的直接法律依据
虽然从这些条款中并不能直接得出宪法社会权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以上案例分别参见《公报》2000(6)、1999(5)、1989(1)、2001(5)。
从这一侧面看,这两种适用模式都具有可行性。{27}对于上述观点,我们认为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
传统观点认为,宪法社会权只能通过具体立法才能实现,同时由于其制裁性的规定体现在其他的法律规范中,因此,其只具有间接适用效力。7、吴粉女退休后犯罪刑满释放诉上海市长宁区市政工程管理所恢复退休金待遇侵犯社会受益权案。基于现代宪法理论下公权力概莫能外地受宪法约束的原理,合宪性解释已然从法律解释的方法转变为法官所负有的宪法义务,也就是说,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法官,不论其有没有违宪审查权,他都有义务将宪法的基本决定和价值安排通过法律解释的技术贯彻于部门法的规范体系。我们认为虽然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权条款是否具有司法裁判的直接效力,但是通过对以下条款的分析,可以证明其事实上已经蕴含了在司法裁判中直接适用的规范逻辑。
{2}从宪法学角度看,所谓民生就是指公民依宪法享有维持基本生存基础上的有尊严的生活,是公民宪法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体现为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享有的各种社会权,如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目标指向为共享、平等、和谐的美好的社会。即在司法裁判中,法院进行合宪性解释时,可以在裁判说理部分直接援引宪法社会权条款,而在判决主文部分最终援引法律依据时则只需引用有关法律条款。
由于国家保护义务功能主旨在保障公民的自由不受侵犯,因此它同防御权功能一样,首先体现了法治国家中的自由权理念,而不是社会国家中的社会权理念。第三,适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且基本上采用非独立适用模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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